江门律师张更生
张更生
手机: 139-2903-7318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83号403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江门律师分析:肇庆市粤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吴黄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日期:2022-04-13 17:14:04

原告肇庆市粤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是由黄某1开设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森公司)。2020年1月起中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口罩需求增加,粤森公司对外发布求购自动化口罩生产设备的信息。被告吴黄雄向原告粤森公司的陈永全,表示能提供BY005-1的口罩机。并提供了以博友公司为甲方,以原告粤森公司为乙方的两份扫描版的合同给原告签署。粤森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盖章并签上法定代表人黄某1的名字。其中一份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2020年2月16日粤森公司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主为博友公司的430********600000186的帐号汇了11.3万元。2020年2月17日粤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1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余显鹏的帐户转帐350000元。2020年2月18日粤森公司的人员陈永全向吴黄雄名下的工商银行帐户转帐25000元。2020年2月26日陈永全又向吴黄雄工商银行帐户转帐10000元。支付上述项款后,博友公司并未能向粤森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口罩机。经粤森公司与被告吴黄雄协商,粤森公司与吴黄雄在2020年3月4日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粤森公司愿意把从博友公司生产的BY005-1口罩设备以四十万元转让给吴黄雄所有,首付款10万。余款30万元在三天内付清。设备由乙方自行联系厂方发货,费用自理。款项未按时付清时逾期按每天5%计算。直至付清为止。逾期十天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协议》签订后吴黄雄在2020年3月4日当天即已经支付了10万元,但余款30万元一直未付。被告吴黄雄曾就货物质量问题与博友公司的余显鹏联系。3月5日被告吴黄雄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禹区分局以博友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提出报案,经侦告知不能受理立案。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的货款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3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利息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吴黄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粤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30万元;被告吴黄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粤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3月8日起以所欠货款按照每月2%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吴黄雄负担。

律师点评:被告明知口罩机有质量问题还与原告签订针对该问题的补救《协议》,视为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有违诚信原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随便看看